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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富阳律师推动“见死不救纳入法律” 小悦悦连被两车碾压18路人见死不救引发全城热议
2011-10-31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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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推动“见死不救纳入法律”

  现有法律仅规定医生公务人员见死不救受罚,富阳律师表示将推动立法

  小悦悦连被两车碾压,18路人见死不救引发全城热议。无独有偶,昨日《武汉晚报》报道了一个类似个案: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一边是见人被撞路人视而不见,一边是路人见义勇为反被冤枉。如果遇到类似被撞事件,读者您是伸手救人?还是避之唯恐不及?

  如果救人,该怎么救才能既帮到伤者,又保护了自己?对此,广州市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最好的做法是先报警,再给予现场保护。有律师表示,见死不救本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目前有必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见死不救是否要受惩罚?

  “有必要把道德上的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近日持续关注小悦悦事件。

  朱永平表示,18个路人的漠视行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朱律师提出,小悦悦事件或将推动“见死不救”相关立法工作。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医生、警察、公务人员等在内的特定人群,如有见死不救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针对路人见死不救行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要给予惩罚。”朱永平表示,他个人对道德上升到法律高度持谨慎态度,但是小悦悦这个案例可以拿到全国范围来进行反思。“全国相关立法工作有个漫长过程,广东省或广州市可以先行一步,形成地方法规。先打头炮,再形成全国性的法规。”

  据了解,根据美国某些州法律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朱永平向记者表示,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将在下个月成立,将把“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研究和立法推动”。

  诬陷者能否付法律代价?

  做好人不成,反遭勒索。此类事件近年来层出不穷,让好心人不免心冷冷。诬陷他人者,难道没有法律可以来约束吗?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律师表示,诬陷他人者或被追究民事责任。“被诬陷者可以另案起诉,对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失的还可进行索赔。”

  助人行为又该如何推广?

  “应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引导公民实施助人行为。”钟闻东律师认为,以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立法约束见死不救行为上有难度,真正执行起来也有难度。可以以立法的方式奖励助人者,也是对助人行为的正面引导。

  医生公务人员见死不救要受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明确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美国有法律保护好心人

  对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时如出现失误可在法律责任上获得赦免

  为了能使帮助他人的美德和行为得到保护,做了好事不至于惹麻烦上身或被告上法庭,美国有一条法律专门用来保护好心人,这条法律叫做《好撒玛利亚人法》。

  免除救人者后顾之忧

  “好撒玛利亚人”指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即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仅仅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的人。

  《好撒玛利亚人法》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好撒玛利亚人法》对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该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急救训练,对受伤的人没有法律义务去做急救。但也有的州法律则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总的规则是,如果一个人受伤是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陌生人可以不经过受伤人允许采取急救措施。如果一个人受伤但还有意识,陌生人在救助前必须经过受伤人的允许。

  沪深立法保护“活雷锋”

  近日,深圳市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被通俗地理解为“好心人免责”,其中涉及的助人免责和助人免于起诉的相关条款尤其值得期待。据称,《条例》将强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对方拿不出过硬的证据,就应认定救助者无责。

  今年10月底前,《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将完成。该草案建议稿由上海市综治办会同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与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合作开展了上海市见义勇为立法课题研究。

  担心变“东郭”不敢施援手?

  遇到有人受伤,你是否会上前给予帮助?一些受访市民在表示会助人的同时,也担心自己会变成东郭先生。而之前媒体报道的多起案例也让他们在助人之前踌躇、犹豫。

  南京彭宇案:扶起跌倒老人反遭索赔

  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起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后,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彭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

  天津“彭宇”案:驾车救人反承担责任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遇王老太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许云鹤说,他立即停车,从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

  王老太的说法与许云鹤迥异。王说,她爬中心护栏时腿部被许的车撞到。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108606.34元。

  高中生扶伤者被指肇事者

  今年10月16日下午,一名女士在武汉市汉口民权路附近被电动车撞倒后,被一名15岁男孩扶起。女士咬定男孩为肇事者,而男孩表示,肇事的是前面一辆电动车,他在后面看到后才停车相助。

  男孩张某今年15岁,为某职业学校高一学生。张某向媒体表示,将被车撞倒的女士搀扶起来后,“当时,她还对我说谢谢你。警察一来,她却一口咬定是我撞的。”伤者宋女士则称是被张某碰撞所伤,导致左腿胫骨及腓骨骨折。

  警察教你如何救人

  “发现伤者立即报警也是救助”

  “如果发现有人受伤,第一时间应该报警,并在现场周围做出保护性措施。”广州市一名交警表示,如果发现有车祸发生,第一时间应该协助报警;如果发现有人受伤,应该先向伤者询问,并立即拨打120和110。“不建议没有经过急救培训的路人动手搬动伤者,以免导致伤者伤情加重,也破坏了第一现场。”交警人士提出,因为普通市民对于急救措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为了保护伤者,建议路人报警后协助保护现场。

  针对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交警人士提出,路过的行人面对伤者如果担心自己承担责任,可以在不搬动小悦悦的前提下先帮忙做出一些保护性措施。“以这个案例为例,路人完全可以帮小悦悦做个三角牌或者警示牌,避免伤者再次受伤。”(富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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