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杭州市西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东山大道104号。
法定代表人:章均东
被告:杭州市帝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杭州市东山大道13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4万元及利息12378421.4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杭州市帝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3月13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原浙江省杭州建筑总公司改制过来的民营企业。1994年3月21日,被告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杭州市分行借款人民币468万元,借款期限自1994年3月21日至1995年3月20日,贷款利率按月计息,月利息为10.05‰。贷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返还本息。此后,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镇江阁分理处将其对被告借款合同项下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分公司。2008年2月19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杭州市西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在当日《浙江日报》第七版予以公告。但直至今日,被告尚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帝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西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合法债权。理由如下:(1)原告西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其对被告的债权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取得的。(2)债权人对该笔债权的主张,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自1995年3月20日贷款合同到期至今,曾作为帝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几个债权人都一直在不断的主张自己的债权。诉讼时效在不断的被中断。但直至今日,被告尚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22条、10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10条、11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3份
杭州市西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 8日
证据目录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2、《债权转让协议》第018号复印件
3、《债权转让协议》信SXZJG第18号复印件。
4、2008年2月19日《浙江日报》第7版复印件。
5、《中国建设银行催逾期贷款通知书》复印件。。
6、《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形成时间,2003年5月8日。
7、《转让债权清单》复印件,形成时间,2004年6月28日。
8、《贷款账户移转通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