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富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章xx的同意,由我担任被告人章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故意伤害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章xx,核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在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章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
这一点可从被告人儿子及被害人陈述中明确的反映出来。在被告人全家发生争吵后,是由被告人章xx自行打电话报的案,然后再由公安人员将其全家带走,而在公安机关被告人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应当认定被告人章xx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章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悔罪表现较好
被告人章xx归案后,对自己所做的事情彻底坦白,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迅速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没有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故其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两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现已是后悔莫急。
三、从被告人的供述和两被害人的陈述中来看,被告人并没有采取一些比较强烈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尤其是对被害人王xx,被告没有采取任何的暴力手段。故对两被害人生理上并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这与一些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感觉到被告人确实已深感后悔,谈及自己的行为给整个家庭带来的痛苦时更是感到无地自容,表示希望能有机会给被害人家庭以最大限度的补偿。我想这也反映出被告人内心深刻的反省。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能综合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章xx能从轻从罚。
富阳律师事务所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