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意识
证据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尤显重要,因为司法机关审查案件的重点就是审查、核实案件证据。特别是死刑案件,对证据要求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要求还要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的方面的原因:
原因一:社会各阶层的人权意识增强
我国宪法的几个修正案说明,在宪法层面肯定了人权,为保障诉讼中的人权提供了依据。宪法还规定了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几年的法治建设,人民总体法治意识得到很大提高。维权意识也得到了加强。
原因二:证据价值、程序价值有新的提升,逐步得到认可
1、法学理论界,经过这么多年的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特别是近年来注重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程序价值、证据价值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
2、在司法实务界,除了实体正义,比以往更加注重程序正义,证据意识不断加强。2006年11月6日-8日,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三是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四是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五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六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讲到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问题时,肖扬院长专门强调: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率从根本上说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协调统一、相互促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如果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有损司法公正,而且还使效率本身毫无价值,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特别是死刑案件,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挽回,是什么司法成本都无法比拟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
3、人民群众的证据意识增强,刑事诉讼法将增强证据裁判原则的确定,都和证据紧密相联,需要证据高规格、严要求。
4、在立法方面,最高法院有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法学者拟制稿相继问世,证据立法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原因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创造和谐的司法,判断案件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必须以事实说话。因此,对案件的证据要求必然提高。
原因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要求在办理案件时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衡量标准就是证据。如死刑案件中,检察机关要证明是否被告人已经杀人,还要证明罪行是否达到及其严重,属于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是共同犯罪,哪些被告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哪些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些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都需要以事实说话。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准确定罪量刑。
原因五:与国际社会接轨
世界范围内人权斗争的潮流要求我国必须这样做,如果我们出现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不仅无法向当事人交待,也无法向社会交待。同时,国际社会也许会对这些案件作出不正常的反映,对我国进行不正确的评价。
原因六:诉讼模式的影响
在这里,需要提及抗辩制诉讼模式对证据要求的影响,这是个理论问题。97刑诉法修改后,我国初步确立抗辩制诉讼模式,尽管不是很彻底,但是基本上是朝这个方向发展。顺便介绍一下诉讼模式问题,现代刑事诉讼审判程序结构具有以下一些较为共同性特征:第一,控审分离;第二,审判独立;第三,确立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控辩平等;第四,公开审判,适用直接言词原则;第五,适用证据裁判原则及自由心证制度。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政治文化及法治背景的差异,现代刑事审判结构有不同的类型。以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权力的行使方式不同为标准,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辩护和控诉是诉讼结构这一统一体中两个对立面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控诉双方之间存在“讼争”,因而形成对抗格局。因此,诉讼的科学程序要求控诉与辩护双方在形式上应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这是保证诉讼客观公正的前提。鉴于事实上双方力量的不可能平等,只能从程序予以保证:一是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主要是保障辩护权;二是要求辩护与控诉在形式上的平等性,赋予被告方的防御、救济性权利,还要保证审判的相对中立。我们需要注意:
1、要明确我国当前庭审发展的模式。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对抗制、抗辩制)方向发展,增强对抗意识、辩论的意识、当事人意识。证明责任更加明确,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检察院的举证责任负担加大,而且是在法律监督的前提下举证。下一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可能会解决几个问题:一是解决律师到位问题,扩大法律援助,否则不到位会影响庭审效果,学术界对这个呼声比较高,在学者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论证稿已经不同程度做了一些规定;二是着力解决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作证问题,应当说这个问题是在逐步完善,记得去年省公检法联席会议,对这个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做法。去年桐庐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尹某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当庭翻供,辩称公安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2、进一步认识到抗辩制的核心和价值。哈佛大学法学院罗伯特.E.基顿教授说:“审判是相互对立的事实陈述和法律理论之间的竞争”,因此他认为,抗辩制似乎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出来的促使真相大白的最好办法。它充分体现一种公平和公正,充分体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特别是能让控辩双方做到心服、口服。
3、认清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根据当前学界研究的反映情况看(比如最近几年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和刑事诉讼法年会情况),可能会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强以下内容:一是建立证据开示(展示)制度,解决律师的先知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证据开示,相互交换证据;二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把非法证据排除在开庭前。
以上足以可见,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要求不断提高的现实。我们在办案中,应当绷紧证据把关的这根弦。
富阳律师事务所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