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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11-11-20 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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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第五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每增加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适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每增加2.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伤五人;
     ⑶无力赔偿60万元直接损失的;
     ⑷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的。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自首的,轻处15%。
     第五十五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对基准刑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个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十六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的(经报请院长批准的除外)。
     本项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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