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相比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21条,删减为现行的19条,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将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以及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至于删除的原因有很多,在征求意见时对这条的社会反映不一,很难达成共识。理论界普遍认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约定财产性补偿的情况也多种多样,这样规定能够起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夫妻及家庭稳定的作用。但第三者在很多时候也是受害者,并且可能为此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或损失。司法解释如果这样规定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顺便也保护了恶意欺骗者。另外,如规定履行补偿内容便不能反悔,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给恶意第三者很大的可乘之机。
取消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关于夫妻离婚时的共同债务,这个条款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将此条款去掉,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应该还是从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去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以其他方式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