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原告李某(女)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了6亩地,离婚时未对承包地进行分割。原告离婚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分得自己的部分承包地未果,现要求对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平均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1995年二轮承包时,原、被告及一个孩子共3人承包了6亩地属实。原告自1999原告既未耕种也没有交农业税,按当时的政策,3年不耕种就要对土地进行调整,村为了让被告承担农业税,就将原告的那份土地调整给了被告。现不同意对承包地进行分割。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吻合。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6亩承包地系由原、被告及孩子共3人组成的农户以家庭承包的形式共同承包经营,原告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与其他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原告享有的家庭承包地中1/3的份额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原告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并未改变,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被告辩称发包方已将原告承包地调整至自己名下而拒绝原告对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内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享有以被告张某为户主承包的6亩土地1/3份额,即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