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委托协议书
甲方:
住所地:
邮编: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 方:富阳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 张志东律师
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文教路68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甲方金色家园项目12#号楼的商品房公开电脑摇号进行见证,并订立下列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杨朝、张志东律师作为甲方的商品房公开电脑摇号的见证人,为甲方提供商品房公开电脑摇号见证服务。
第二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虚假等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等,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 律师见证费为 20000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鉴定、翻译、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甲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金色家园认购活动细则》、《金色家园认购付款须知》、《金色家园电脑排序实施细则》、《金色家园认购意向参与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