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我公司杭州文博化工有限公司与富阳市新月全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全顺公司)、富阳贸业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贸业公司)、富阳市开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开源公司)、富阳隆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隆兴公司)、富阳正大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杭州红太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红太公司)、富阳市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祥和公司)、富阳市茂元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茂元公司)、杭州富阳新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乐公司)、富阳金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东公司)、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钓鱼公司)、富阳市兰庄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兰庄公司)、杭州徐氏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徐氏公司)等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张文武(身份证号码:33252419721031287X)系我公司业务员,其主要业务是向上述公司销售我公司生产的CMC化工产品。
2007年9月1日,我公司与全顺公司对账,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计人民币55127.5元,但全顺公司告知我公司截止2007年9月1日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仅为20127.50元,35000元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贸业公司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计人民币53710元,但贸业公司告知我公司截止2007年9月28日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仅为28710元,25000元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开源公司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11162元,但开源公司告知我公司截止2007年9月28日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为81162元,30000元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于2007年7月6日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隆兴公司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22893.77元,但隆兴公司告知我公司截止2007年9月28日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为65893.77元,57000元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收取。
2007年9月,我公司与正大公司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0000元,但正大公司告知我公司上述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红太公司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计人民币71775元。但红太公司告知我公司上述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祥和公司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10970元。但祥和公司告知我公司上述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于2007年9月1日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茂元公司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19600元。但茂元公司告知我公司上述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新乐公司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21500元。但新乐公司告知我公司截止2007年9月28日,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为11500元,10000元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于2007年8月23日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金东公司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70922.22。但富阳金东告知我公司载止2007年9月28日,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为30922.22元,40000元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钓鱼公司进行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56600元。但钓鱼公司告知我公司截止2007年9月28日,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为37600元,19000元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兰庄公司进行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43777.78元。但兰庄公司告知我公司截止2007年8月31日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为8777.78元,35000元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收取。
2007年9月28日,我公司与徐氏公司进行对帐,通知其尚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144852.50元。但徐氏公司告知我公司截止截止2007年9月28日,该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为94852.50,50000元货款已由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于2007年9月24日收取。
鉴于上述客户公司所述,我公司业务员张文武自行收回货款合计人民币423345元,未上缴公司。故我公司曾多次向张文武催讨其截留的货款,但张文武至今分文未予归还。
我公司认为,张文武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货款截留,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予归还,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望贵局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依法追究张文武的法律责任,对其不法行为给予严惩,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杭州文博化工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货款对账单及领款凭证22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