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类似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应设置两条底线:
第一条是应当等他承办的案件被告人终审认定有罪后追究。他分析,按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不是有罪时,就不能说律师是伪证罪。
第二个底线是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办案,本地办理的公正性会受到质疑。他分析,律师辩护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和职权机关的对抗,“他说是犯罪,你说不是犯罪;他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说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王敏远认为,这次修改吸收了异地办理的建议很好,但还有完善的余地,可以明确异地办理需要跨市,“虽然成本比较高,但这样的案子并不多,能承担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