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健伟,男,52岁,原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经贸公司经理、原烟台福丰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保联培训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1月,范健伟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拨付烟台“银帆大厦”后续工程建设专款的职务便利,擅自从专款账户内支取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私营企业验资,后返还84万元;1999年8月~2000年6月间,范健伟先后从该账户内支出人民币455余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公建房、个人炒股、经营饭店使用;1998年间,范健伟购买钢珠枪两支个人保存。
2011年10月1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范健伟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与犯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富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