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绪生,男,58岁,原系大连开发区董家沟街道煤窑村党总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李绪生在任职期间,在煤窑村海底清理整治工作中,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报原始发包合同及有效养殖使用许可证件,将为扩大煤窑村海域承包面积篡改的合同上报街道,并提供一份由其个人委托制作的《煤窑村沿岸海底增殖区图》,虚报补偿面积2526.19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并将补偿款总额的10%予以截留。
2011年12月1日,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李绪生有期徒刑四年;撤销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富阳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