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胡瑞江
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品质?对这个问题,每个人的答案可能不尽相同。但,有一点肯定是一致的,就是:刑辩律师必须要有细致入微的洞察力,注重细节,善于以“小”见大,从案件的细小处发现大问题。我从事刑辩工作数年,不敢自诩经验丰富,仅有些许心得,摘得一二于此,与诸君分享并盼获指教。
一字之差扭乾坤——到底是借故索贿还是代为请客?
一个受贿案件,被告人被指控以帮助请托人招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由索贿3000元,被告人则辩称请托人因故不能到场而要求其代为支付饭资,事后找请托人报销。控方当庭举出请托人记载的帐册,上书“某某某执付3000元”,控方将“执付”解读成“支付”。作为辩护人,我们发现帐册上之前已写有“支付”字样,显然记账人不可能将“支付”误写成“执付”,结合被告人辩解,帐册中的“执付”应为“垫付”,意见获采纳。“执”是“支”还是“垫”?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时间对比揭真相——到底是受人诬陷还是有意说谎?
一个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自称案发之时其到亲友家拨打报警电话,被告知已经出警后到路边等待警车,多位证人均能证实该被告人确有打过报警电话并在路边现身过。同时又有多名证人证实该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案情顿时扑朔迷离。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我们着眼于对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时间的分析,结合本案接警记录单的记载,他人第一次报警之时,伤害行为已经结束,被告人在拨打报警电话时既然被告知已经出警,必然是在案发之后,显然不能证明其案发之时不在现场,被告人的谎言随及被揭穿。
程序细节辩伪证——到底是合法讯问还是故做假证?
一个贩毒案件,侦查机关先后对被告人同监狱友做两次笔录以证明在被告人交代前已经事先掌握相关犯罪线索。作为辩护人,我们并非仅仅停留在对该二份笔录内容的审查上,同时也分析该二份笔录的讯问时间和签署时间,发现前一份笔录的签署日期系后一份笔录的讯问日期,而后一份笔录的讯问日期系前一份笔录的签署日期,存在同时制作该二份笔录的重大可能。再进一步分析,发现其中一次对狱友进行讯问的同时,相同的侦查人员正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狱友二份证言的虚假性显而易见,被告人坦白的从轻情节被认定,合法权利得以维护。
优秀刑辩律师既需要有通览全案,把握全局的宏观思维,也需要有推敲细节,着眼“小”处的超强功力。唯此,才能从有罪证据中找出瑕疵,从案件细节中发现辩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