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修订诈骗类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各基层人民法院刑庭、少年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目前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4000元、5万元在两高《解释》的规定范围之内,在省高院、省检察院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仍执行上述标准。根据该《解释》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诈骗类其他犯罪数额标准作出以下修订,如与今后发布的司法解释及省高院、省检察院规定不符的,按照司法解释及省高院、省检察院规定执行。
(一)合同诈骗罪
个人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单位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贷款诈骗罪
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个人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2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单位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五)保险诈骗罪
个人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单位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