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4月27日星期五
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网记者胡新桥 本网实习生刘志月 本网通讯员李济森
今天9时,湖北省武汉市“12·1”建设银行爆炸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随着主审法官敲响法槌,3名被告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在6名法警的带领下依次入庭。在王海剑走入法庭时,从湖北省枣阳市老家赶来旁听此次庭审的母亲喊了一声“海剑”,王海剑扭过头,朝旁听席招了招手。
随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11名原告人到庭,提出2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由于对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在持续5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王海剑是主犯还是被胁迫、是误按爆炸按钮还是故意犯罪、是否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两名被告的罪名量刑等几个方面展开辩论。
是否受到他人胁迫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王海剑向王伟、王安安明确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2011年8月,因害怕受到刑罚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2011年11月30日,王海剑决定着手实施爆炸抢劫,并于次日凌晨3时许,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窜至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于该银行门前人行道上。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
在公诉人宣读完毕起诉书后,王海剑表示,自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实施均有异议。他说,爆炸只是手段,抢劫才是目的,(爆炸)是为了制造混乱场面,趁机去抢钱,所以应该是抢劫罪而非爆炸罪;炸药也不是他一个人制作的,大家都参与了策划,只是最后自己是在王伟的安排策划下实施。
王海剑当庭供述称,自己起初只是对制作炸药感兴趣,才从网上和书上学了制作方法;后来,是在王伟说卖炸药能赚大钱后才开始大量制作炸药的。
王海剑还称,作案思路、作案目标等都是王伟负责的,后者还曾在言语和行动上对自己进行胁迫。不过,被告人王伟全部否认了王海剑的这些说法,他说,炸银行抢劫、踩点都是王海剑主导并实施的,案发当天他也未到现场。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王海剑与王伟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此,公诉人认为,依据3名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及其他证据,能够判断王海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对其是否受到胁迫,目前尚无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是否有主观故意
在庭审中,王海剑多次表示,他当时并没想造成2死15伤的严重后果。王海剑说,自己当时带着头盔视野受到限制,左眼视力又受损,只是盯着现场的运钞车和从银行拿钱出来的人,当时只想着把拿钱的人震晕,并没想到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王海剑还称,由于运钞车没按原计划停放,当时曾想关掉已经打开的引爆器保险,但由于“手抖”而误按下起爆开关。
王海剑还否认了公诉机关指控他事后曾抢钱箱的行为。他说,爆炸后,他看到提钱箱的人手流血了,很害怕,就骑着摩托车离开了现场,并没有去抢夺其手上的钱箱。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海剑曾在多次供述中称自己是误按了引爆装置,但这一清晰陈述并没有引起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足够的重视,由误按应当认定王海剑是过失爆炸而非故意。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王海剑并非是过失引爆,其在实施犯罪之前,曾做了10多次试验,足以认定其有主观故意,仅以“手抖”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过失。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老家300余名村民签字的证明,称王海剑从小胆小怕事,一直遵纪守法,恳请给予王海剑宽大处理。
如何对3人量刑
在对3名被告人发表量刑建议时,公诉人认为,王海剑犯罪事实清晰、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伟、王安安属从犯,建议法庭对两人分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此,王海剑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海剑存在依法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王海剑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前,一直品行端正,有其就读学校及街道出具的证明;认罪态度良好,并对受害者本人及家属表现出了真挚的歉意,愿意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损失,甚至愿意以死谢罪;并没有蓄意造成2死15伤的后果,并多次强调只想把人震晕,绝对没想到要把人炸死的初衷,并通过取走曾放置在现场的10斤炸药及用塑料袋包裹炸药的方式降低杀伤力;其实施犯罪,是缘于情商发育不成熟,受到多方面不利的诱导,才导致犯罪。
对此,公诉人认为,品行证明等理由不能成立,与本案事实并无关联;对王海剑案发前取走炸药,并无证据证明;用塑料包能降低爆炸效果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只不过是一贯的行为手段。
公诉人认为,王海剑实施爆炸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不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况,应立即执行死刑。
王伟和王安安的辩护人也分别发表了存在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均被公诉人予以反驳。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海剑说,自己对不起无辜伤亡的群众,对不起他们的亲属,请他们原谅,自己愿意以死谢罪,并让自己父母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将卖掉眼角膜,以补偿受害人;建议法庭严惩整个团伙,“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5时许,法庭宣布休庭,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