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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毒驾”疯狂不时上演 “毒驾”入刑呼声渐高
2012-5-19 2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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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驾入刑”一周年之际,“毒驾”却成为社会更为关注的话题。4月22日,一辆旅游大巴在江苏常熟境内发生撞车事故,14人丧生;该大巴驾驶员尿检呈阳性,为吸毒人员,又属疲劳驾驶,负事故全责。

  随后,公安部召开旅游客运专项整治视频会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吸食毒品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同时透露,将着手会同有关部门就“毒驾入刑”作进一步调研。

  “毒驾”是否应入刑?多位业内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毒驾”危害甚于“醉驾”,应在法律层面加大惩处力度,“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毒驾”疯狂不时上演

  2011年9月26日下午,杨某驾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一交叉路口,在非机动车道内右转弯并冲上人行道,撞倒一名77岁老人并将其卷入车底;继而驾车冲撞人行道上的广告牌,将一名女士擦伤;又驾车驶下人行道,在非机动车道内将骑自行车正常通行的女大学生以及骑三轮车的个体商贩撞飞……连续冲撞,直至车辆不能动弹,最终造成1死4伤。

  据查证,杨某有4年吸毒史,案发当天曾吸食毒品。

  类似的案例近年来时有发生。2011年8月30日,云南省玉溪市19岁的周某两次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连撞两辆车后撞上4名行人,其中两人当场死亡;2010年5月26日,浙江男子傅某吸毒后产生电子游戏场景的幻觉,开车连续撞飞路边4个摊位撞倒17人……

  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更为严重的是,新型毒品滥用者易出现兴奋、狂躁、抑郁、幻觉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驾驶车辆时屡屡在马路上上演疯狂之举。

  大量“瘾君子”持驾照

  目前,我国有多少吸毒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禁毒局有关工作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并不掌握具体数据,“但数量肯定不会少”。

  媒体报道,浙江省于2011年做过统计,该省在册吸毒人员12万余人,其中四分之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大量吸毒人员能够持证的主要原因在于:入口无限制。

  “在国外一些国家,如德国,医院对驾驶证申请人体检时,要进行身体适应性检测,吸毒成瘾者和患有不适合驾驶车辆的病人如癫痫病人,将排除在合格之外。”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说,而我国医院对此类体检太过宽松。

  据了解,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但由于交管与禁毒部门间系统没有对接,要求申请人去禁毒部门开相关证明更不现实,因此该条款实际上难以操作。”苏州市交巡警支队民警张仲良表示。

  张仲良告诉记者,由于“毒驾”不同于“醉驾”,一些“毒驾”者没有明显不同于普通驾驶者的外部表现特征,尿检又较为复杂,要有特定的场地和设备,因此,“毒驾”行为很难被发现。

  “即便在执法中,我们发现驾驶者行为举止异常,带其尿检确认为吸毒人员,也只能移交给派出所或禁毒部门,而无法进行暂扣、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张仲良说,因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毒驾”行为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处罚性规定。

  换句话说,“毒驾”行为只要未发生交通肇事,吸毒人员被行政处罚后,仍然能开车上路。

  入刑有叫好有担忧

  公安部召开旅游客运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后,各地公安机关纷纷采取措施严控“毒驾”行为的发生。苏州市交管部门正在对全市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等影响安全驾驶情况的,立即责令停止营运;对未戒除毒瘾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治理“毒驾”,浙江省走在了全国前列。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禁毒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吸毒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但在很多人看来,这些规制和处罚还远远不够,“毒驾”必须入刑。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凌三茂建议,吸毒后驾驶者一旦被查出,一律刑事处罚,同时应尽快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执法中发现“毒驾”应暂扣驾驶证,检测已成瘾的,注销驾驶证,未成瘾的,要求驾驶人在一定期限内定时到有关部门进行尿检。

  “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的入刑标准太高了,造成打击不力。”张柱庭感叹,他同样支持对“毒驾”一律刑事处罚的观点。

  “一名吸毒人员两天前吸食毒品,两天后尿检仍呈阳性,但对驾驶将产生多大的影响,还有待研究;到底有多少交通肇事案件是因吸毒引发的,需要调研统计。”公安部禁毒局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毒驾入刑”值得商榷。(富阳律师事务所|富阳律师)

  本网北京5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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