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承包运输路线的合同,双方约定“人员工资、各项社会保险由张某负担”。张某招聘王某作为驾驶员,月工资为1500元。后张某拖欠王某工资,王某向运输公司索要。运输公司认为,其与张某已经约定了人员的工资发放方式,王某是张某招聘的人员,应由张某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人士认为:运输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运输公司应当与张某对拖欠王某的工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王某既可以向张某也可以向运输公司索要工资。而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第三人王某产生约束,但如果运输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工资,承包合同的约定可以成为运输公司向张某追偿的依据。(王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