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夫妻负债累累,费尽心机转移部分财产望今后能够东山再起。日前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皆判决包某夫妻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
2011年12月包某夫妻因其开办的皮革公司无法偿还欠太仓某银行的汇票兑付款及贷款本息,被太仓法院判决归还银行各项本息共计1200余万元,包某夫妻系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9月在欠款诉讼期间包某夫妻就将其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档住房一套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还在上学的女儿。该银行知悉后,以包某夫妻逃避债务为由向太仓法院起诉包某夫妻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包某夫妻辩称该房产是其女儿用多年积累的压岁钱等购买的,属于合理有偿转让。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包某夫妻对原告银行负有保证债务的事实已由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但包某夫妻一直未清偿该债务。虽然包某夫妻与第三人包某女儿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转让了其共有的房屋,但包某女儿是学生,无工作也无其他生活来源,无法支付房屋对价。第三人虽然称是用历年的压岁钱和生日礼金等抵扣了部分房款,但未出示证据证明其实际给付房屋对价的事实,因此,该转让实为无偿转让。被告包某夫妻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故意无偿将房屋转让,损害了原告银行的债权,故太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包某夫妻转让房屋给女儿的行为,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判决后包某女儿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查事实和证据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富阳律师|富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