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24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目前正在全省开展逮捕说理试点工作,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重点对逮捕的必要性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详细说明不予逮捕的理由,以此共同提高逮捕工作的质量。
在7月24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中贤向常委会汇报了跟踪督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审查逮捕双向说理工作就是公检法司机关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共同研究的举措之一。
据了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制定了《逮捕说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决定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在余杭等6个县(市、区)的公安分局、人民检察院等16家单位开展逮捕说理试点工作,重点就逮捕必要性与不批准逮捕、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开展双向说理工作,并明确了逮捕报批、变更、撤销适用意见,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说理重点,以及说理文书样式。
根据《逮捕说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公安机关报捕时根据法律及当事人既往表现、帮教条件等情况,对逮捕必要性予以说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时要予以说理,公安机关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要予以说理,并专门附有《逮捕报批、变更、撤销适用意见》,列明了有逮捕必要或应批捕、应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措施的35个具体情形。
这“既强化了对逮捕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又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