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河北农民杜艳光,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竟残忍地将对方杀害并辱尸。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费用共计32万余元。
2011年9月3日22时许,杜艳光酒后骑电动车在本市通州区一广场内将22岁的徐某撞倒,两人发生口角,激怒之下,杜艳光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徐颈、面部,刺破左侧颈动脉,致徐死亡。随后,杜艳光又将被害人尸体移至该广场附近一小树林内进行侮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杜艳光因琐事竟持刀杀害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杜艳光杀人后,又侮辱被害人的尸体,其行为亦构成侮辱尸体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并对其所犯两罪予以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