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宁波8月9日讯 昨天,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被告人肖林抢劫、盗窃、强奸案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支持了江东区检察院追加起诉的强奸罪的犯罪事实,认定肖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后,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在审查起诉肖林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中,江东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承办检察官发现,肖林在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过程中,对其实施了强奸的犯罪行为,因此还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于是,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最终追加起诉了肖林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林在抢劫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现有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肖林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因此对肖林以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