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交钱、一手交权”的简单行受贿手段,正被隐蔽性更强的新类型手段所取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分析近年来查办的贿赂案件发现,这些案件几乎集中在熟人、密切关系人之间,且多掺杂感情因素。同时,以支付劳务费、租借或是坐收干股等名义变相行受贿,也屡见不鲜。
权钱交易披上人情外衣
几年前,陈强就有在江苏投资建设一家药厂的想法,可制药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药品检验是必须要过的一关。为了给自己的药厂铺路,陈强早早便开始了潜心运作。
通过老乡,陈强结识了某药品审批单位负责人陈林。起初,陈强与陈林之间的交往就是吃顿饭、聊聊天,逢年过节时送点茶叶、烟酒等礼物,赶上生日等特殊日子送个一两万元的现金。久而久之,两人之间的关系越发紧密。此后,当陈强托陈林在药厂经营中帮忙时,陈林自然是“义不容辞”,以至于最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副处长王焕民告诉记者,目前,像陈林一样,“非熟人的钱不收”几乎已经成为受贿人员的共识。很多行贿人认定某人对自己可能有利用价值后,并不急于花大钱拉拢对方,而是“放长线钓大鱼”,以交朋友、攀儿女亲家等名义先使对方放松警惕,同时利用过年过节、婚丧嫁娶、升学升职等名目少量多次地进行贿赂。待时机成熟时再提出相应需求,使受贿人陷于“钱情两难”的境地,很容易就范。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这种行受贿犯罪中夹杂着情感因素,行受贿双方易形成“攻守同盟”。一旦案发,双方往往也以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作为逃避处罚的理由,甚至一些受贿人还会有意识地向行贿人馈赠少量财物,作为礼尚往来的证据。
“然而,这种感情其实经不起推敲。一旦一方被突破,因为双方比较熟悉,反而能得到更多的案件线索。”王焕民说。
古玩字画渐成“新宠”
记者了解到,在东城检察院办理的多起重特大贿赂案件中,“雅贿”、“文贿”等手段也成为了较为常见的犯罪手法。对于一些受贿人来说,金钱已经没有了吸引力,反倒是诸如古玩字画、金银玉器、名表首饰等物品更能讨其欢心,特别是在领导干部受贿案中,往往能从受贿人家中搜查出大量古玩字画、名表玉器等物品。
王焕民告诉记者,选择这种方式的受贿主体往往是具有一定经验阅历、具有相当职权、生活物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人士,且这些人很喜欢将自己标榜为“文人雅士”。“古玩字画等具有体积小、价值高、易保存等优势,收取时也不会产生收取大额金钱的心理压力,事发后还可以借口兴趣爱好馈赠、不知道实际价值搪塞。”王焕民解释说,接受这些物品,受贿人往往会认为更容易逃避打击。
但事实上,无论以何种借口推脱,“文贿”、“雅贿”都逃不脱权钱交易的本质。在对涉案物品价值的认定上,目前检察机关都以鉴定的价格为标准,无论受贿物品日后是否升值或因为变换地区后增值,认定的价值都按照送礼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估价。
做“兼职”坐收高工资
东城检察院还发现,做兼职、收干股等也成为受贿获利的一种常用方式。例如,在该院办理的医药系统祁某受贿案中,已经退休的专家祁某在被药品鉴定所返聘后,山东、江苏、广东三家药厂均聘任其担任自己的“顾问”,不到一年的时间,祁某收取的“顾问费”、“咨询费”就高达27万余元。案发后,祁某本人和药厂都承认,支付高额“咨询费”并不是因为需要祁某在技术上提供帮助,而是看中了他作为“国家新药审评专家库专家、国家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专家”的特殊身份。
王焕民对记者说,辨别正常兼职与借兼职、顾问身份行受贿之实,有几个重要的标准。包括兼职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兼职,聘请单位是否确实需要其这样的兼职人员,支付的报酬与所提供的岗位是否匹配等。
与此类型相似,坐收干股也常被用于受贿行为中。现实中,这种形式还被行受贿双方变通为,行贿者安排受贿者的子女、亲属在自己公司上班,工资翻倍发放,这种情况下往往其工作内容与工资不能对应。
对此,王焕民表示,行受贿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给反贪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无论犯罪分子如何变换花样,其“权钱交易”的本质没有变,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文中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
(富阳律师事务所|富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