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孝康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却利用招收员工的机会收取好处费。近日,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徐孝康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徐孝康原系重庆市万盛煤化某公司锅炉车间主任。2010年,公司需招收一批工人,安排徐孝康代表公司负责应聘人员的面试工作,并有权签署是否录用的意见。2010年4至6月,徐孝康利用职务之便,向应聘人员索要或收受每人2000至3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共计收受10人现金26700元。得到好处费后,徐孝康即签字同意录用,帮助这些应聘人员进入该公司锅炉车间工作。徐孝康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审理中退缴所有赃款26700元。
法院认为,徐孝康在企业工作期间,利用招聘员工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67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徐孝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