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27日第三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草案在被害人救济、当事人举证期限、小额诉讼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
这些新规是否适合司法实践?基层法官、检察官有何看法?《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对北京、江苏、湖南等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采访。
案外人权益受损或可获救济
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日益增多,纠纷当事人借助虚假陈述甚至伪造相关证据材料,以达到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基于这种背景,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庭长俞里江表示,针对生效法律文书错误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主要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对于案外人而言,草案新规相比再审程序存在两点差异:一是适用一般立案规则可能比适用再审立案规则审查标准相对低,程序上更为便捷;二是按照草案规定的诉讼规则,适用二审终审,审查上可能更为全面。
为了让新的救济程序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俞里江建议草案增设相关配套规定。比如应当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规定原审判组织的回避,明确6个月时效可以中止、中断等。同时,虽然草案规定的一般诉讼救济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存在差异,但是在同时符合启动条件时,对当事人能否选择适用程序以及如何并用问题,也应当予以解决。
无理逾期提供证据或将受罚
听闻草案提出“完善当事人举证期限”时,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莫燕的反应是,“这是立法机关对基层法院多年司法实践困惑频频的回应”。
莫燕告诉记者,尽管举证规则规定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但当事人往往在庭审开始前才告知法庭:今天有证人出庭,就在法庭外。碰到这种情形,法庭一般都会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她介绍说,民事审判强调案件客观真实。
虽然举证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但即使确定了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之后申请法院调查,法院为了最大可能查明真实情况,往往不会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调查申请。
对于草案中建议“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莫燕认为要更审慎一些。因为民事纠纷中采取训诫、罚款的手段容易加剧当事人的矛盾,不利于调解。她建议,立法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在何种情形下,经法庭释明后,逾期提交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小额速裁标的额与工资挂钩
当前,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案件标的额多少可适用小额速裁,是各地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之前草案规定为“人民币一万元”,新规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按照2011年度工资水平,30%相当于1.2万余元。
“适当提高小额速裁标的额是科学合理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小额速裁试点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唐贤茂说,目前,外国适用小额速裁的标的额没有高于人均年收入21%的,但从我国民众“厌讼”的传统和试点法院的实践看,过低的标的额将导致小额速裁程序虚置。
对于“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唐贤茂表示赞同,但他提出,为避免滥用程序转换、影响审判效率,建议对决定程序转换的主体、是否需要重新立案、举证期限如何计算、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程序转换运作有序。
“鉴于小额速裁案件的争议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较为单一,应贯彻立审执‘紧密衔接’原则,由速裁法庭负责立案、审理与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实现。”唐贤茂建议。
赡养费再审可不中止执行
草案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该条文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柳献东介绍,申请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的申请与当事人往往是老人、小孩、病人,案件一旦中止执行将影响他们的养老、看病等民生问题。即使在后来的再审中被改判,因为该类案件大多标的额较小,方便执行回转,也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太大的损失。
针对草案列举了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情形,柳献东认为,会存在列举不详尽的问题,因为立法总是滞后于现实生活。他建议,在列举的同时制定一个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兜底条款,如“经再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不中止执行的其他案件”。
赋予民行检察人员核实权
本次民事诉讼法大修,三次审议稿中,一二审稿都曾规定:检察院因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可以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可三审稿仅保留了“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许永俊表示,检察机关调阅民事案件的卷宗问题,虽然争议多年,但是“两高”经反复研究已经达成共识,并于2011年6月联合出台文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阅审判案件卷宗,司法实践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至于草案此次对调卷或阅卷未作明确规定,他将之理解为一种“立法技术处理”。“但如果有人将这条规定误解为检察机关没有阅卷和调卷的权力,并以此为理由予以拒绝,必将带来民事检察工作的倒退。”
许永俊解释说,在我国,卷宗是记录庭审行为的核心载体。通过阅卷,检察院才可能充分了解案情,因而阅卷和调卷是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必须明确。
至于草案明确赋予民行检察人员调查核实权,许永俊表现得十分高兴。他直言,没有调查权就会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阻碍,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当然,这个调查取证权必须服务于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本网北京8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