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3日讯 记者袁定波 见习记者张昊 记者今天从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醉驾和超速司法解释及相关问题研讨会上了解到,相关司法解释正在调研起草阶段。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修订,现行法律对醉驾、超速、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力度得到显著提升。由于立法规定较为概括、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各地公检法对于如何使用这些法律规范存在不同意见。研讨会针对当事人不服从、不配合醉驾检查,法院判决如何把握尺度、细化量罚标准,如何认定追逐竞驶等热点问题展开探讨。
针对各地法院在审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时量刑尺度不统一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建议,对醉酒驾驶人判处拘役与罚金时,应当根据醉酒的酒精含量、驾驶车型、犯罪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及赔偿情况等情节确定基准刑期与基准罚金数额。人民法院在对醉酒驾驶人判处罚金时,其数额不得低于同类饮酒驾驶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罚款数额。对有逃避、阻碍交警检测酒精含量行为的;无证驾驶的;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超速或者超载驾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吸毒后驾驶的;曾因酒后驾驶被追究过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等,应当在基准刑期与基准罚金数额之上进行处罚。
就司法实践中对飙车行为进行定罪存在分歧,与会人士提出,正在调研起草中的司法解释应当对有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作出细化规定,以便强化对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规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