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接大单子,于是动起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歪脑筋,伙同他人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际公司却只出资金20万元。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周丽、孙胜、孙杰虚报注册资本一案。
2011年2月,被告人周丽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孙胜,两人商定由周丽出资20万元人民币,孙胜为其办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某公司。后孙胜联系了被告人孙杰,由孙杰提供借款980万元给孙胜作为注册资本,为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2011年3月10日,在周丽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孙胜将980万元分别以周丽、周军(挂名股东)的名义存入某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注册资本,并于3月10日、11日分别取得银行的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通过验资后,孙胜、孙杰随即于3月11日将上述资金全部从某公司账户转出。同年3月28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该公司办理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注册登记。事后,孙胜、孙杰按约定分别获取违法所得50000元、16000元。
庐阳法院经一审判决,被告人周丽、孙胜、孙杰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没有实际交付货币出资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98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分别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均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认定为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胜、孙杰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丽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孙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孙杰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孙胜、孙杰所退缴的违法所得66000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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