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内容
死刑适用标准统一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形势需要,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复核方式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各地对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死刑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的防错、纠错功能大打折扣等。死刑核准制度亟须改革。
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内容主要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加强死刑复核监督,完善死刑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推进情况
程序不断完善
质效不断提高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逐步走上正轨,步入良性循环,死刑复核工作更加规范化,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办案和对下监督、指导工作,逐步统一了死刑案件证据掌握标准和政策把握标准,各地法院报核案件质量也明显提高,制约死刑案件审判工作效率的二审开庭问题正在逐步解决。
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回应社会对死刑复核质量的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进一步强调:“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高死刑案件复核的质量和效率。”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0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规定》,这些文件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推动死刑复核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死刑案件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成效显著:2007年以来,判处死刑的案件稳中有降;各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已全部实行开庭审理,报核死刑案件的核准率稳步提升;全国命案发案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升;通过改革,刑事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死刑复核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该决定全面总结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的实践经验,充分吸纳了近年来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丰富成果,在原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对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加强诉讼人权保障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典型经验
对内挖潜 对外争取
确保死刑二审案全部开庭
河南法院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已实行开庭审理。做法主要有:
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思想准备工作到位。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问题,寻求对策;组织广大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充分做好知难而上的思想准备;
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一方面,切实加强与组织、编办、人事、发改委、财政和公、检、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利用派员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议省高院工作报告的机会,不失时机地宣传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重要意义;同时,主动向省委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省委的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
充实力量,提高素质,组织准备工作到位。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实行开庭审理后,案件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该省高院不断采取措施,从机构和人员进行充实、优化、整合,确保了刑事审判力量能够全部满足死刑二审开庭审理工作需要。同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审判委员会中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对新来的同志,集中培训,分散帮带,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领导带头,人人开庭,扎实进行实战练兵,不断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总结经验,加强调研,制度规范工作到位。根据死刑二审案件的特点、类型,该省高院制作了相应的《庭审程序及操作规程》,对死刑二审案件的庭审程序进行规范;省高院牵头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指定辩护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省高院组成调研组,对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范围、庭审重点、审理期限、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并编辑了《河南刑事审判》内部刊物,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制订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制度(试行)》。对收案、阅卷、调查、审理、定案、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化规范。对死刑案件设立了主审人、合议庭、主管庭长、审判委员会、主管院长“五级审核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
落实经费,改善装备,物质保障工作基本到位。该院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反映经费和物质装备上的困难,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解决一些仅靠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力支持了全省法院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点 评
满足当事人在实体正当性上的最终诉求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能够切实贯彻保留和控制死刑,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由全国统一的、高水平的专门审判组织复核死刑案件,不但可以确保审判人员具有统一先进的司法理念和高水准高素质的执法能力,也可以使他们及时把握国内外局势,站在全局的角度,制定和掌握统一的死刑适用标准,保证法制的一致性,使死刑的适用,符合国情,接轨世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统一的证据标准,排除非法证据,规范诉讼程序,能够有力地指导、引导和监督全国刑事司法人员强化证据意识,遵循诉讼规则,提高办案质量,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关,防止死刑错案的发生,促进人权观念的形成;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不核准死刑案件的裁判,可以形象直观地宣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独具特色的“死缓”制度的张力,也为各高级法院行使“死缓”核准权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标准,有利于淡化重刑主义的观念;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可以极大地提高死刑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满足当事人在实体正当性上的最终诉求,减少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发挥司法活动在和谐社会建设上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有识之士的认可和好评。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特聘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河南省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刘德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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