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受雇于他人,短短40天用短信群发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有“六合彩中苹果手机了”、“复制手机卡”、“4S店开业交2万送3万”等诈骗内容的短信829余万条,原本想挣大钱的杨某,不仅没捞着钱,却因此把自己送进了牢狱。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杨某曾是许昌联通公司的一名短信群发员。因嫌工资少,杨某于2010年辞职。他先是购买了一批群发短信的设备,按照客户要求,针对特定号段群发各类短信。2010年年底,通过网络,杨某认识了一个自称叫“老千”(另案处理)的人。“老千”给杨某介绍了不少群发短信业务,并承诺如果杨某跟着他干,每天都能挣到1000元。听说一天能挣这么多钱,杨某立即答应了。随后,“老千”给了杨某1000多张手机卡,一天刷4次,每天发送18万条信息。
随着业务量不断增多,2011年9月,杨某又雇了李某和朱某(另案处理),每月给每人支付1500元钱。李某和朱某明知发送这种短信系诈骗行为,却侥幸地认为自己只是负责发短信,就算出事也与已无关。就这样,在杨某的授意下,李某和朱某每天群发诈骗短信高达10万条以上。从2011年10月5日开始到案发的短短40多天里,杨某等人共成功发送诈骗短信829万余条。其间,“老千”支付给杨某28750元工资,杨某又支付给李某和朱某共3000元工资。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当杨某做着月薪3万元的美梦时,其行为已被许昌市联通公司人员察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接警后,办案刑警立即抓获了杨某,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搜出了利用电脑及短信群发器群发短信的设备、1510张SIM卡以及发送的短信内容记录。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杨某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被犯,可减轻处罚,法院遂胜出了上述判决。(萧山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