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公司专门销售假药,不到一公斤的假药竟卖出190余万元的天价。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金某、董某二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11年年初,被告人宋某与人商议合伙投资,在黄山开办古韵公司,由宋某担任公司负责人。之后,该公司一直由宋某负责经营,其他股东并未参与其中。因宋某曾在上海开办药房公司销售假“纯牛黄粉”和“麝香”,于是宋某在黄山成立古韵公司之时,即准备在黄山也销售假“纯牛黄粉”和“麝香”。在宋某的安排下,将上海药房公司工作的金某、董某调至黄山古韵公司,由金某担任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管理;董某负责仓库保管兼按摩师。
2011年5月底古韵公司开业,在没有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等人从上海同仁公司带来100瓶“纯牛黄粉”和“麝香”,存放在董某的租住屋,在黄山古韵公司的经营店进行销售。宋某等人由此在黄山开始销售假“纯牛黄粉”和“麝香”。
为拓宽销售渠道,宋某等人还与上海、黄山等地的旅行社联系,许诺给旅行社和带团导游高额回扣,由导游将游客带到该公司,由公司招聘的工作人员以每克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向游客推销“纯牛黄粉”和“麝香”,诱导游客购买,并将游客购买的产品包装瓶上标签消除,避免游客投诉或退货。从2011年6月至11月,黄山古韵公司共销售“纯牛黄粉”469克,“麝香”318克,销售金额达190余万元。经有关部门检验和认定:“纯牛黄粉”和“麝香”全部为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金某、董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董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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