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9月28日讯 昨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该院追诉的一起涉案金额达320余万元的非法经营案的刑事判决书。该院追诉的八名嫌犯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
莲都区检察院在审查赵国平(已判刑)非法经营一案时,发现公安机关对该案中协助赵国平非法经营香烟的程宝春、陈福兵、林新利、林海斌、刘新建、林维斌、赵永刚、梁旭岳等八名犯罪嫌疑人未予立案侦查,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遂决定对程宝春等八名漏犯予以追诉,鉴于八名漏犯均未在案,该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要求将程宝春等八人抓捕归案后移送起诉。2012年8月2日,公安机关将程宝春等八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经莲都区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程宝春、陈福兵、林新利、林海斌、刘新建、林维斌、赵永刚、梁旭岳等人,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在赵国平没有卷烟运输证、销售证的情况下,多次帮助赵国平从广西南宁利用客运车夹带软、硬壳“中华香烟”,运回台州销售,并从中赚取差价后,再将香烟款汇至赵国平银行账户。至案发时,共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对程宝春等八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鉴于程宝春等人在该案中均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