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谎称能帮人讨债实为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段某抓住王某急于要回工程款的心理,骗取了好处费97万余元,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分别获刑14年、12年,并被判处罚金7万元。
被告人李某伪造高某身份信息并冒用高某之名,和段某在北京经姜某介绍认识王某,王某承诺谁帮她讨回她的工程款,谁可以得到讨回资金的20%的回报,由于工程款数额大,20%的回报不是一个小数目。金钱的诱惑以及王某急于要回工程款的心理,李某在取得王某信任后便签订协议开始“帮忙追讨工程款”。协议签订后,李某、段某即以追要欠款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王某要了16000元活动资金。李某又称送礼得把钱存到银行卡上,王某即按被告人李某要求将95万元转给司机吴某,经吴某手分三次将95万元汇入4张银行卡上。吴某在郑州某酒店的房间里将四张银行卡交给李某。后李某与段某又以吃饭为名向王某要钱,王某向段某的账户汇款5000元,至此,被害人王某前前后后一共交给李某、段某人民币共计971000元。李某、段某在接到王某的钱财后迅速将钱款转移到自己的卡上,并对被害人避而不见。王某发觉情况不对,遂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段某采用伪造虚假个人信息,虚构具有为被害人追讨欠款能力的事实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巨额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段某因犯罪行为骗取被害人的钱款,依法应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