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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哈尔滨医大一院医生被杀案一审宣判 凶手被判无期
2012-10-19 2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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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贾晋璇 李黎) 因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产生误解,遂产生杀人之念,持刀追砍医护人员,致使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一死三伤。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梦南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682061.46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梦南与其祖父李禄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一院)五号楼五楼风湿免疫科治疗李梦南所患强直性脊柱炎。因李梦南还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故医生建议先治愈肺结核,再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李禄对此表示理解,但李梦南对治疗方案产生误解,认为医生故意刁难不给其看病,遂产生杀人之念。当日16时许,李梦南在哈医大一院住院处附近的平安仓买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来到该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持刀刺该科实习医生被害人王浩(男,殁年28岁)颈部一刀,刺医生被害人王宇(男,32岁)头面部及左腕部数刀,刺实习医生被害人于惠铭(女,25岁)头部一刀,刺医生被害人郑一宁(女,30岁)面部一刀、右耳部一刀。王浩因颈部被刺致右颈静脉损伤,失血死亡;王宇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九级残,右眼部损伤构成轻伤、十级残,左腕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郑一宁面部损伤构成轻伤,右耳廓损伤构成轻微伤;于惠铭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于惠铭报警,公安人员立即赶到案发现场,确认犯罪嫌疑人系李梦南。17时许,公安人员将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与其祖父李禄又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包扎治疗的李梦南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梦南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东清、赵春云(被害人王浩的父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38 815.50元;给王宇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18 304.54元;给郑一宁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4941.4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李梦南的情况调查报告指出,由于李梦南自小父母离异,家庭教育、监管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问题缺少沟通且处理不当,而走上犯罪道路。经庭审教育,李梦南表示知罪、好好改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梦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梦南因对医生的治疗建议产生误解,为发泄不满事先购买尖刀,连续刺杀多名医务人员,造成严重伤亡后果,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对辩护人所提医院存在过错,应对李梦南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李梦南作案后逃离现场,回到入住的旅店,后与其祖父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包扎自身伤口,其间既无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亦未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被害人于惠铭报案后公安人员赶赴哈医大一院,李梦南对此并不知情,且其被抓获地点亦非其作案现场,故不能认定李梦南自动投案,对辩护人所提李梦南系自动投案进而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支持。李梦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东清、赵春云、王宇、郑一宁所提赔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梦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东清、赵春云经济损失人民币338 815.50元;赔偿王宇经济损失人民币318 304.54元;郑一宁经损失人民币24 94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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