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宁波10月29日讯 由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宁波市江东区园林处原主任助理、江东区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江东区环卫中心)综合作业所所长汪成明贪污、受贿案判决今天生效。汪成明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同案犯江东区环卫中心综合所原收费员杨云萍,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汪成明自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担任江东区环卫中心下属综合作业所所长。杨云萍自2008年初至今,担任江东区环卫中心综合所收费员。在此期间,杨云萍利用收取零散垃圾代运费的职权,在2010年期间,采用私自截留的方式,将本应上缴给环卫中心的零散垃圾代运费私自截留至某公司,由该公司开具发票,套取了27.41425万元的公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此后,杨云萍将此事告知汪成明,汪成明遂授意杨云萍继续以这种方式截留公款。从2011年至案发,汪成明、杨云萍合谋截留并侵吞公款计61.3620万元。2011年3月,汪成明还从江东环卫中心综合所小金库中支出5万元,用于给他人购买私家车。
另查明,汪成明在担任江东区环卫中心综合作业所所长期间,利用管理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的清运和收费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两家从事相关行业的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5万元。2011年6月,汪成明利用负责采购环卫设施的职务便利,在采购果壳箱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利,先后4次收受供货商给予的回扣共计17万元。
法院认为,汪成明、杨云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伙或者单独侵吞公共财产,均已构成贪污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汪成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汪成明家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杨云萍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