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驾”被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醉酒驾驶摩托车,日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对江某新犯的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并依法撤销了原犯危险驾驶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后两个危险驾驶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江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1年12月31日凌晨,江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在路途中被荣昌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江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13.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某积极认罪悔罪,后被荣昌县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不料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江某,又于2012年7月26日中午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并被荣昌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江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14.3毫克/100毫升,又属醉酒驾驶。
荣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江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