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居住地的两个典型住宅小区做过社会调查。甲小区属于开发较早的高档小区,共有797户,入住率90%,物业费收取率93%,物业费收入约160万元。乙小区属于较新的中档小区,有1700户左右,入住率65%,物业费收取率90%,物业费收入约为180万元。笔者各发放问卷调查100份,问卷的内容包括是否接受聘请专业的物业监理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增加多少开支这两个问题。据回收统计,甲小区87%的业主认可聘请物业监理人,乙小区82%的业主认可聘请物业监理人。增加物业费支出的比例两小区业主都普遍认为原物业费10%比较合适。假设不考虑物业监理人工作后可能降低的物业费部分,以年为单位,每户增加物业费支出在100-200元左右。物业监理人的预期收入,甲小区16万元左右,乙小区18万元左右。通过调查可以表明,业主对物业监理人需求很旺盛,小区配套设置越完善,对物业服务的要求越高,认可物业监理人的比例也越高。但物业监理人的预期收入不高,尤其是小规模的住宅小区,由于基数低,能够承担的物业监理人的费用更加有限,对其职能配置上有一定影响。
物业监理人在物业合同关系中发挥作用,前提是必须改变现行的业主将物业费直接缴纳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缴费方式。现行物业费缴费方式存在种种弊端,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交纳物业费,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收益已经固定,为多获取利润,减少开支才是最好的方式,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改善服务动力的原因。只有改变物业费的缴费方式,业主向业主委员会缴纳物业费,再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分期拨付物业费。相比业主个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发生关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地位更加平等,物业服务企业收入与物业服务质量挂钩,改善服务质量动力立即得到增强,其盈利的增加,不光依赖于成本的削减,还依赖于收益的增加,如果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的约定,不能获得分期支付的物业费,削减成本的意义也就不存在。物业监理人作用的核心,就在于辅助业主委员会判断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