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二轮摩托上路,不慎掉入村道施工大坑,由于伤势过重最终不治身亡,死者家属将管理方辖区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29万余元。那么,村委会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天,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
酒后驾车掉入大坑
代某,今年32岁,四川人,在萧山打工。
今年8月21日晚,代某与几个朋友小聚,期间大家都喝了不少酒。喝到晚点10多,乐某起身与朋友告别,骑着那辆二轮摩托车回家。
途经萧山区新塘街道南向北村道时,因醉酒驾驶操作不当,掉入裘江新村所管辖的东侧村道施工处大坑内,当场死亡。事后,交警对代某测试了酒精含量,起酒精含量已达到了醉酒驾驶。
事后,代某的家属认为,虽然代某存在醉酒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驾驶行为,但如果没有因施工形成的大坑,就有可能避免死亡的结果。
于是,代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大坑的管理方告上了法庭。昨天的庭审现场,代某的父母,老婆和两个女儿全都坐到了旁听席上。
“大坑是村里建造公测施工引起的,且大坑处于本应该是保证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上,且周边未见任何警示标志,加上路面施工垃圾也没及时清理,才导致他撞到钢管上,伤势过重而亡。”代某的家人说,发生事故路段路宽5.5米,如果没有因施工形成的大坑,就有可能避免代某的死亡。
代某的代理人认为, 管理方村委会未在大坑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判令管理方村委会承担5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等29万余元。
不全是酒精惹的祸
对此,被告方当庭举证驳斥,证明当时施工的是一处位于村道左侧的公厕,与道路施工无关,对道路交通也无碍。
此外,代某本人并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靠右侧行驶的规定,而是逆向行驶,故而掉入了位于道路左侧的公厕施工处。被告方认为代某醉酒驾驶、为佩戴安全帽,是自己主观过错导致死亡,与裘江新村公厕施工无关。
法官结合双方证据证词,审理后认定代某死亡系个人主观原因,自身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村道施工作为管理方村委会未设置必要的路障,没有尽到其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监管上的疏漏,也有一定责任。
在法官协调下,双方表示接受调节,具体赔偿数额还在进一步交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