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偷点小钱,不料却犯下了抢劫罪,最终他被法院依法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聂某因手头有点紧,便联系上外号“老三”的人,表示想“找点钱”花花,二人一拍即合。
当月11日凌晨3时,聂某二人携带钳子、螺丝刀等工具,来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新村9队一租赁房外,采取掰断窗户防盗钢筋的方式潜入房内,盗得手机两部,现金81元。行窃后正欲离开时,被住户张氏兄弟发现,遂冲出房屋分头逃跑,张氏兄弟二人也紧随冲出分别追赶。聂某跑出百米后被张甲(化名)抓住,在扭打过程中,聂某将盗窃用的挎包丢弃,并将对方双手咬伤后逃走。张氏兄弟从该挎包内拿回被盗的一部手机和现金。不久后,聂某也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施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聂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聂某构成抢劫罪的判决。聂某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聂某入户盗窃被失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仍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