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依法准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死缓限制减刑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系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与把握提供指导。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该指导性案例和死缓限制减刑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记者: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李飞故意杀人案有什么指导意义?
负责人:该指导性案例旨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提供指导。发布这一案例,着眼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体现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罪犯,又有效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更好地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体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死缓刑罚的严厉性,有利于更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死缓限制减刑的立法完善,大大延长了部分严重犯罪的死缓犯的实际服刑期,使之被长期监禁,出狱后的人身危险性相应大大降低。通过长期监禁和教育改造,不仅可以有效预防罪犯本人重新犯罪,而且强化了人们对死缓严厉性的认识,有利于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减少严重犯罪发生。
二是有利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彰显尊重和保障死刑被告人的生命权,从而避免死刑立即执行带来的副作用,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有利于化解被害方的死刑立即执行诉求。过去由于死缓犯平均服刑十六七年,有的服刑十四五年便可获释,被害人亲属出于罚不当罪的认识或担心自身安全或受“杀人偿命”传统观念支配,往往对本可判处死缓的罪犯也强烈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害人亲属提出,如果对被告人长期监禁,则可以接受死缓判决结果。现在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较之死缓不限制减刑,有助于减缓“杀人偿命”传统观念,对严格、正确适用刑法的误解、抵触,更易让被害人亲属接受,从而缓和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尖锐对立情绪,有效化解被害方的报应诉求,也有利于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体现刑罚观念适应时代发展和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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