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阳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交通肇事人周某开车撞人致死后弃车离开现场,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肇事逃逸,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周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撞上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钱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实名打110报警,电话联系请医院派出急救车到现场,后弃车离开现场。次日上午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的事实,并携带了5万元现金准备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对其肇事后离开现场行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随即用自己的手机以真实姓名报警,并拨打120电话求助医院急救,后弃车离开现场。其没有移动车位或破坏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早晨即携带钱款主动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供述其肇事经过。因此,被告人客观上虽有离开现场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处罚的故意,故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法院遂根据以上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