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乐清讯 1月2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对由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温州虹丰粮油集团原董事长朱文奇、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委会原副主任杨日州、温州虹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林益松、乐清市虹桥镇政府综治办原专职副主任顾祥会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朱文奇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杨日州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林益松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顾祥会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温州虹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朱文奇,现年50岁,乐清市虹桥镇人。
由于多年来公司产房、设备等严重老化,2003年1月,虹丰集团上报乐清市经贸委要求立项年产3.4万吨饲料异地技改项目,得到乐清市府办召集发改局(粮食局)、土地、天成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尔后,虹丰集团在天成工业园区分二期征用土地20.37亩,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土地及规划审批手续。按照土地征用协议的规定,征用的20.37亩土地必须在2007年1月前动工。经过初步估算,建设该项目需几千万的资金投入,虹丰集团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以缺乏资金,饲料市场前景不好为由,要求引入外资组建股份制公司进行技改项目,虹丰集团则以该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上级主管部门发改局(粮食局)、国资委予以同意,确定虹丰集团将20.37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占35%的股份,合作方以现金出资,占65%的股份。
2007年6、7月,朱文奇找到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村委会副主任杨日州,密谋从虹丰集团饲料技改项目引资合作建设中非法牟利,并商定由虹丰集团内部职工出面,取得该项目合作权并进行操作。
按照朱文奇的要求,杨日州找到时任虹桥镇政府综治办主任顾祥会与虹丰集团职工林益松,三人约定由林益松负责出面与虹丰集团谈判、签约,并私下签订了“合股协议”,杨日州占“7股”,林益松占“2股”,顾祥会占“1股”。考虑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不留下把柄,朱文奇的暗股隐藏在杨日州的股份中。林益松和顾祥分别出资200万与100万作为操作费用,朱文奇和杨日州不用出钱。
项目开始运行之初,也有一些社会人士和虹丰集团内部职工要求参与该项目合作,均被朱文奇以其不具备合作能力及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斥责。最后,林益松如愿成为唯一人选。
2007年9月,虹丰集团委托评估机构对20.37亩土地进行价格评估。朱文奇吩咐集团职员与评估机构沟通,将该地块评估价格评低一点。最终虹丰集团20.37亩土地的评估价为1452万元,相当于每亩70万元左右,而当时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是每亩90万左右。虹丰集团的土地评估价与市场价相比明显偏低。
不久,虹丰集团与林益松签订了股份投资协议。2007年10月,林益松拿出200万元向虹丰集团交纳了保证金。顾祥会交给杨日州90万元,杨日州将其中约20万元用于搭建虹丰集团地块围墙,其余70万元则据为己有。
随后,朱文奇等4人在没有出资、没有进场施工、没有组建新公司、尚未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即开始寻找对这块土地感兴趣的投资人。2008年4月,乐清红源公司找到了杨日州,表示出受让虹丰集团饲料技改项目用地的意向。在经过几次商谈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虹丰集团的土地每亩价格为132万,比原先该土地的评估价高出60.72万元。朱文奇等4人将林益松名下的65%股权转让与红源公司,将该部分股权产生的803万元土地差价予以侵吞。
2008年下半年,红源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520万元至林益松的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其中包括200万元保证金,以及40%的转让费320万元。
为了掩盖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事实,2008年6月,朱文奇等4人以林益松的名义与虹丰集团成立了一家空壳公司——乐清市东益饲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际上,注册事项均由红源公司办理,前期200万出资也由红源公司以林益松的名义支付。东益公司注册成立后,林益松与红源公司立即进行了股权转让,东益公司股东变更为红源公司,占51%股份;虹丰集团占35%股份;林益松占14%股份(形式占有,实际属红源公司所有)。
2010年初,杨日州以其它理由,又私下向红源公司要走了100万元,合计420万元,其中杨日州分走300万,顾祥会100万元(除去之前出资的90万,实际非法获利10万元),朱文奇拿到20万元。
案发后朱文奇等4人多次串供,企图干扰有关部门调查,逃避法律追究。
事后,朱文奇、顾祥会已分别上交乐清市监察局20万元、10万元。杨日州赃款分文未交。
经审查,乐清市检察院认为虹丰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朱文奇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其符合贪污的主要构件要求,而杨日州等三人则是利用朱文奇的虹丰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侵吞国有资产,系贪污行为的共犯,显然亦符合贪污罪主体构件要求。
4人采取欺骗方法获得虹丰土地合作项目后,从达成合作方案到最后转让与红源公司期间内,林益松交纳200万元保证金、顾祥会拿出的20余万元将虹丰土地圈围起来,除此之外,未见朱文奇、杨日州出资分文,也未见朱文奇、杨日州筹资的任何实际行动。朱文奇等人显然未取得65%的股权。
在此情况下,朱文奇等4人仍非法与红源公司联系、洽谈,以每亩132万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红源公司,4人65%股权中803万余的土地升值部分依法应属虹丰集团所有,而4人将其予以侵吞,显然一系列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文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杨日州、林益松、顾祥会,企图侵吞国有资产803万元,其中既遂420万元,未遂383万元,4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属于共同犯罪,朱文奇、杨日州是本案的策划者、操控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林益松形式上出面签订和履行相关协议,但实质上都是由朱文奇、杨日州在操控、指挥,决定权均掌握在朱文奇、杨日州二人手中,且林益松除拿回自己200万元前期投入的保证金外,没有获利,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顾祥会既不是本案的策划者和指挥者,也不是本案的执行者,且整个过程非法获利仅为10万元,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同样是次要的,依法应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