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李丽(化名)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8月被告人李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自动取款机前排队等待取款。在等待过程中,前面正在取款的王忠(化名)听到有熟人呼喊其名字,于是回头观看,发现是其多年不见的好朋友薛同(化名)。王忠一看非常激动,与薛同交谈起来。在交谈过程中,薛同表示要请王忠吃饭,两人好好叙叙旧。之后两人扬长而去,王忠忘记了自己还留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尚未取出。
李丽一看前面的人走了,就打算用自己的卡取钱。他在插卡时发现取款机里面还有一张卡没有取出,于是就动了贪念。他迅速按动了取款机的按钮,分五次将王忠银行卡中的一万元现金取走,并将银行卡一起带走。王忠走后不久就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了,经过仔细回忆想起自己的卡未从取款机上拔下,于是急忙回银行查看,但是为时已晚,于是报警求助。李丽感觉良心受到谴责,终日惶恐不安,不久便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丽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于是判决被告人李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丽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要认真悔过。虽然事情已经了结,但李丽终生要背上犯罪的污点。
承办法官解释说:如今涉及信用卡诈骗案件逐年增多,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