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薛某因多次纠缠高三女生吴某被拒绝后,在校园中遭遇其同学阻拦时拔刀相向,法院认定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恋情遭拒 电话恐吓
2012年5月8日上午,23岁的薛某在高邮一网吧上网时,遇到同在上网的高三女生吴某,在一番狂热追求后,两人感情火速升温,当天就发生了关系。谁料一天过后,薛某就接到了吴某要求分手的电话。
“我有一个朋友就因为女友移情别恋,把女友和她新男友都杀了,他也自杀了。”在电话中,薛某对吴某进行恐吓,并以谈判为由将吴某带到自己工作的公司宿舍发生关系。虽然之后吴某一再拒绝薛某,但薛某仍多次发送恐吓短信到她和她同学的手机上,希望继续交往。
校内遭拦 拔刀相向
2012年5月13日下午5点多,薛某怀揣一把包裹起来的菜刀,一路上摆脱了阻拦他的同事来到吴某学校外,翻墙进入并等到其下课后将她从四楼教室拖到一楼的大厅。面对想要上前阻止的学生,薛某威胁说:“你们少管闲事,谁拦我就把谁从四楼扔下去。”
在一楼大厅,薛某与上前劝阻的吴某同学何某、俞某发生肢体冲突,见到吴某趁机逃脱,失去理智的薛某拔出菜刀,砍向何某,后被人推倒。
看到事情闹大了,薛某捡起菜刀后趁乱逃跑。当晚,公安机关根据薛某登录QQ的定位,在高邮一网吧将其抓获。
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后查明,薛某将吴某从四楼拖至一楼而不立即实施杀人的行为,不能排除被告继续杀人的可能,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同时,被告尚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其未完全放弃杀人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认定被告薛某犯故意杀人罪。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律师许晓表示:“本案 中,被告行为一直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因此不能被认定未遂。在拿刀砍人又被人推倒后逃跑,不存在自愿放弃,也不属于犯罪中止。”他解释说,犯罪未遂需要在着手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而犯罪中止则需要有自愿放弃的意识,这两种情况在本案中均不存在,所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完全合理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