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因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突然犯病掐死了自己的母亲,近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魏春雪强制医疗。
2011年4月11日(农历三月初九),魏春雪(化名)在靖边县杨桥畔镇其母亲康妮(化名)家居住,当日魏春雪与父母同睡在炕上,凌晨魏春雪突然发病,便用双手掐住其母亲的脖子,造成母亲死亡。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28日提出对魏春雪强制医疗的申请,靖边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魏春雪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精神异常、情绪易波动、自言自语,并有被害妄想,多次离家出走。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鉴定人魏春雪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其在2011年清明节前后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同时提出医疗建议:目前被鉴定人魏春雪所患慢性精神分裂症,没有明显缓解,再次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请委托机关商量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被鉴定人相应的抗精神病治疗,并且要给予长期的严密监护。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魏春雪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魏春雪强制医疗。
据了解,今年实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作出规定。对精神病人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作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