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了记者提问。
大幅提高“数额巨大”认定标准
问:司法解释为何提高了盗窃罪定罪门槛?
答:与1998年出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相比,这部司法解释对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第一条就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严惩在医院盗窃病人“救命钱”
问:对盗窃定罪,法官除了要考虑盗窃财物的数额,还需考虑哪些因素?
答: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于此,司法解释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扒窃”不再限于“贴身掏兜”
问: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如何细化相应认定标准?
答:人们一般认为“扒窃”是“掏兜”,但这部司法解释作出了扩大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司法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对于“多次盗窃”,新司法解释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打击力度。
盗窃珍贵文物未遂将追究刑责
问:不法分子偷盗文物猖獗,司法解释如何惩处此类犯罪?
答: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