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居民孙志敏因与泗洪县青阳镇居民王某合伙经营发生经济纠纷,孙志敏便纠集他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并体罚的方式索债,致王某轻伤,日前,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孙志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同案犯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年前王某约孙志敏一同到外地搞房地产开发,孙志敏便给王某100万,后因王某的盘子销售不畅,资金无法回笼,王某见借款到期要债人多,就跑路躲债。2011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孙志敏在泗洪县青阳镇一咖啡店内刚好遇到王某,遂纠集被告人魏某、童某、刘某、秦某,强行将王某带至泗洪县洪泽湖边一玉米地处和泗洪县青阳镇某窑厂南大堆上,非法限制王某人身自由前后达4小时。期间,被告人孙志敏、魏某、童某、刘某、秦某对王某拳打脚踢、针刺腰部,致王某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腰1、2左侧横突骨折、腰部针刺伤伴神经根损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查明,孙志敏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志敏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孙志敏等均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泗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志敏等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志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志敏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志敏、魏某、童某、刘某、秦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泗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