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运虎
证明要求,是阐明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对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零口供案件由于缺少犯罪嫌疑人本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认,对它的证明要求比一般刑事案件更高。只有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他是该案的唯一作案人,并且排除了其他人实施该同一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程度,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唯一性和排他性是零口供案件证明的总的要求,在这个总体要求基础上,每一份证据和在案件的每一个阶段上的具体证明要求又有所不同,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探讨。
一、单一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单一证据是指参与证明过程的每一份完整的独立的证据。单一证据作为一份完整的证据,既可能是案件的全过程或全面貌的反映,也可能是案件的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的反映。在零口供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各单一证据在以一份完整、独立的证据参与证明活动时,在其内容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上,必须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
一是言辞证据的内容必须符合逻辑。符合逻辑,是说言辞证据内容所陈述的事物或过程应该与它所反映的客观中真实事物或过程相一致。审查中,一般根据证人证言对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过程描述与客观事物的本来现象的吻合程度,来证明言辞证据内容的符合逻辑性。如果该单一证据所反映的是某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事件发生的时间先后和空间所处的位置次序不能违反常规;如果该证据所反映的是某一事件的形成过程,则事件形成过程中各行为之问的因果关系应是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简单的现象描述;如果该单一证据是在从整体上反映事物的全貌,则所反映的全貌应与现实中的事物相符合。
二是鉴定结论应具有科学依据。司法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与事件或过程所属领域的基本科学原理相符。当出现不同的专家对同一事件的鉴定结果产生分歧时,应有更高一级的权威机构作出权威性鉴定结论。
二、整体证据的锁链性
参与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明过程的所有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之间有联系,能够证明它们所反映的那个事件的发展过程或那件事物某个方面的客观真实情况。在零口供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参与证明的证据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该与参与到证明过程中的其他证据之间,形成一个具有内部联系的有机整体。整体证据的锁链性,就是指参与证明过程的各个单一证据形成有机整体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证明。
相互联系,即参与证明过程的各证据间相互衔接。如果犯罪事实是一个过程,某一证据反映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开始,那么其它单一证据所反映的或者是该同一犯罪行为的发展经过,或者是该同一犯罪行为的最后结果。同理,如果犯罪事实是一个事件,某一单一证据反映了该犯罪事件的某个部分,那么其它单一证据所反映的要么是该同一犯罪事件的另一部分,要么是反映该同一犯罪事件的整体。而且,在某一单一证据里所未能反映到的犯罪事实的某一行为过程或犯罪事件的某一部分,能够在其他单一证据那里继续得到连贯的反映。几个单一证据分别反映的事实组合到一起,能够形成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全部过程或者全部面貌。
相互证明,即某一单一证据所反映的犯罪行为过程或事件,能在其他单一证据那里得到同样的反映。如某证人指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奸犯罪行为,而且在现场遗留物中也检测出该犯罪嫌疑人的体液,这两种证据相互映证,表明被指控的涉嫌人就是实际上的强奸犯罪行为人。
在证据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证明所形成的锁链中,连贯性是最为突出的特征。证据的连贯性,意即证据在反映事物的发展过程或者是事物的整体面貌时,体现出的一种承先启后,左衔右接的功能。当这些证据组合起来时,必须要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犯罪过程。而且这种由单一证据分别反映的某一过程或部分的组合不是简单的拼揍,是一种无缺陷的自然的连贯。构成整体证据锁链的任一单一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一个也不能或缺。无论是增加或者是减少证据,都可能会使组合起来作为整体证据所达到的证明结果产生动摇。
三、证明结果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证明结果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是指在证明过程中对同一犯罪事实运用正向和反向两种思维方式证明后,对得到的同一结果从不同角度所作的两种描述。唯一是指只有他才是作案人,排他则是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零口供案件的证明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运用正向思维证明达到“唯一”的结果和运用反向思维证明达到“排他”的结果相统一的证明过程。同时重点应放在“排他”,因为只有排除了他人作案,犯罪嫌疑人做案的可能才是唯一的。
唯一性,是指参与证明过程的所有证据所指向的犯罪行为实施者,无论是各证据单独证明时的指向对象还是各证据作为整体证据综合证明时的指向对象,都是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如果该案是单独作案,该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的作案人;如果该案还可能有其它人参与共同犯罪,所有证据从不同角度都证明了“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本人也肯定实行了该犯罪行为。在有罪与无罪两种证明结果上,唯一性的体现,就是所有证据不管是单独证明和还是综合证明,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指控。
排他性,即在只有一人实施犯罪行为情况下,证明结果表明,除了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外,不可能还有第三人实施了该同一犯罪行为。零口供案件的“排他”证明,应是从两个方面来证明结果,一是现有的证据都证明只有(唯一)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二是现有的证据也都证明: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不可能还有另外的人能够实施该犯罪行为,排除了他人可能作案。
要如何证明才能达到“没有其他人实施该同一犯罪行为可能”(排他)的要求?从证据方面通常应从以下几点掌握:第一,证据内容的无瑕疵。此处的证据内容无瑕疵,指零口供案件中证据载录的内容完整无缺。它所反映的犯罪事实是完整的,没有缺陷的,依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了解的犯罪事实的各个细节,在案件中都有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二,证据锁链的衔接无懈可击。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表明该案件是该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自然的、连贯的反映,只体现了该犯罪嫌疑人一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特点,从而证明这些犯罪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自己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