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完全可能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可。一方面,不必为了强调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主张故意伤害罪不得出于流氓动机,因为出于可以理解的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能够成立故意伤害罪,出于流氓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更能够成立故意伤害罪。能够说明这一点的是,主张寻衅滋事罪必须出于流氓动机的刑法理论同时公认,如果寻衅滋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11 这表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重伤)罪,也是可以出于流氓动机的。既然如此,同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轻伤,当然也可能出于流氓动机。所以,刑法理论只需说明,成立故意伤害罪不需要出于特定动机。另一方面,不应为了强调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主张凡是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都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因为既然没有造成轻伤的行为都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更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刑法理论只需要说明,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不以造成轻伤结果为前提。
例如,马某与王某在小公共汽车上因买票问题与售票员肖先生
发生口角。两人将肖先生拳打脚踢后仍不解气,下车后购买了3 把西瓜刀,纠集另一同伙一起持刀找到正在打电话的肖先生,将其砍成轻伤,造成经济损失4700 多元。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他随意殴打肖先生,致其轻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马某殴打的对象明确,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12 两种观点都是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言的,前者抓住随意性的特征,后者抓住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实,但都难以说服对方。其实,马某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