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因明知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无资格驾驶本案肇事车辆而执意驾驶,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虽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仍被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10月20日7时50分左右,家住江苏省响水县的陈某驾驶重型集装箱挂车,途经南通市永和路城港路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过程中,所驾车右前部碰撞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吴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后部,致吴某当场死亡。由于陈某知道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2,不能驾驶重型半挂车,遂指使在车上睡觉的雇员钱某顶替。钱某在交警到达现场后称其为肇事者,当日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核实事故具体情况时,其开始仍称自己为肇事者,后经反复考虑最终如实交代了为陈某顶包的事实,在交警的教育下,陈某无奈承认事故系其所为。10月26日,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减轻罪责,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南通港闸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无资格驾驶本案肇事车辆而执意驾驶,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明知自己无驾驶重型半挂车资格而全然不顾道路安全执意驾驶,在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替,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即使事发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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