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下着小雨,一治安卡口突然上演警匪片“飙车”一幕,一男撞倒警方路障后一路狂奔,撞坏警车和私家车,并至一女子受伤。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留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留山酒后驾驶苏M15XXX比亚迪轿车由南向北行至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治安卡口时,撞倒警方设置的路障,为逃避检查,被告人李留山驾车闯过卡口逃跑,警方驾车鸣笛拦截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李留山继续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所驾车辆撞击执行拦截公务的苏M07XX警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925元)、龚志驾驶的苏M4T0XX雪佛兰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8475元)、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娟受轻伤。经鉴定,被告人李留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44mg/ml。
案发后,被告人李留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龚志和张娟的损失。李留山后悔不已,称自己当时就是脑子一热一冲动,如果当时停车接受检查,也不会对财产和人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留山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留山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留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留山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相关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留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了违法的事情就应受到处罚,“冲动”的后果只能是害人害己,任何人不得阻扰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本人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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