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不法分子针对部分中小微企业实施诈骗行为呈现出新的动向,他们利用中小微企业对公账户管理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的漏洞,采取虚假诉讼诈骗中小微企业货款的现象,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日前,江东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以陈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在2012年1月及4月先后骗取宁波两家小微企业近250万元货款。经查,被告人陈某、曹某等人经预谋后,于2012年4月6日以为被害人韩某提供账户、帮助其汇款(走账)为由,让被害人韩某将1633900元汇入上述被告人提前设立的、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宁波高新区XX服饰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当被害人韩某将1633900元汇入XX公司的账户后,被告人钟某根据被告人陈某的指使,随即以被告人邹某及“XX公司与其有经济纠纷为由,向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导致被害人韩某汇入该“XX公司”的1633900元款项被法院冻结。随后,被告人陈某、曹某、钟某、邹某、陈某等人,一边假意与被害人韩某商量该款处理事宜,一边又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鄱阳县人民法院将该被冻结的1633900元款项解冻。当1633900元款项解冻后,被告人陈某随即将该1633900元款项通过不同方式非法占有。被告人陈某、曹某于2012年1月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薛某860000元。
此类利用企业对公账户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诉讼诈骗的案件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打时间差,转账时间快。这个犯罪团伙事先精心预谋,对企业对公账户使用以及提起虚假诉讼等环节都经过精心策划,整个犯罪过程除了此前注册公司、提起虚假诉讼等准备阶段外,在宁波的转账、冻结、解冻、划款等活动仅用2天时间完成。二是犯罪手段隐蔽性强,被害人难以发现受骗。整个诈骗过程对被害人来说看似都合法合理,而被害人因为本身涉嫌违规使用他人企业对公账户,且对法院冻结账户、强行划拨等公权力存在敬畏心理,被害人往往以为是法院正常的行使职权,发现被骗往往是几周甚至几月之后,此时已经无法追回被骗的货款。三是熟悉相关法律流程,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律实施诈骗。该团伙利用了民事诉讼中的保全、调解、冻结等规定,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达成合意后即可以处分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假借民事诉讼的外衣,以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货款。这种诉讼诈骗案件多由外地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到宁波执行保全措施,随身带有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诉讼文书,形式上合法,虽然从文书开出的时间、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常理之处,但证明相关的法官滥用职权参与诉讼诈骗的难度较大。
鉴于我市中小微企业众多,亟待加强此类诉讼诈骗犯罪打击,确保中小微企业经济利益。同时,该类案件也反映出目前法院民事审判及执行制度亟需注重对第三人的保护,防止出现连环诉讼,冻结、划拨银行账户等执行过程更待透明和完善。